邝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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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03民初1306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03民初1306号

原告:邝某,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黄某,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认为:被告的工商银行62×××01账户及36×××69账户的存款是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双方离婚时对此未予处理,因此原告诉请分割,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20000元虽未回款,但其属于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双方在2017年12月已分居,感情恶化。被告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短时间内多次提现且对相关款项的使用用途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向原告返还一半的款项。被告主张原告另有银行存款20000元,没有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其分居后有租金、购买家私及生活支出的意见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解决。经计算,被告共应向原告返还85012.7元【(982.5+6042.9+143000+20000)/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邝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85012.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广明
书记员李月娇
林果妹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