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与黄某某、陆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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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沪02民终258号

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干,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陆某某,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黄某某与陆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婚后分别财产制,故陆某某的钱款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陆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在未与黄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300,000元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性关系的雷某某,该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黄某某与陆某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黄某某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款项,说明黄某某对该赠与行为拒绝追认。陆某某向雷某某所作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黄某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黄某某要求雷某某返还赠与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陆某某向雷某某所作的300,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二、雷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某300,0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张承恩
审判长金正华
审判员沈燕
审判员陆晓波
书记员张承恩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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