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例797字数 505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221民初94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6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21民初94号

原告:杨某,女,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友,三门峡市渑池县博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焦某1,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打工相识,有较好的感情和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相处尚可,虽目前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若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妥善处理家庭纠纷,消除隔阂,正确对待生活矛盾,化解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焦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小伟
书记员李豆豆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