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原与高自强、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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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秋原,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高俊,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自强,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俞霞,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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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高自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被告高自强经结算出具承诺约定还款时间,逾期未履行,原告通过起诉催告主张借款本息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债务系两被告共同债务,但未举证证明,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律师费,因未举证,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自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秋原借款6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实际归还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元(已经减半),由被告高自强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450元。g

审判员杨瑞芳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韩璐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