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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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高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川1525民初48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525民初48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特别授权),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解某,女,汉族,1992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缺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高县婚姻登记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内容明确具体。离婚协议生效后,被告解某应当诚实信用地按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解某支付剩余款8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80000元。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华
法官助理赵华丙
书记员闫旭萍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