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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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湘0102民初16726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02民初16726号

原告:张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佳锋,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箭平,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告张某认为刘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向本院提交了其长沙银行尾号为6771、6763、建设银行尾号为8395、6553、招商银行银行流水,能清晰体现每一笔款项的去向。张某对刘某向杨辉娟、欧雪梅转账的款项存在怀疑,经查,杨辉娟、欧雪梅分别担任公司的出纳,均否认认识刘某,杨辉娟、欧雪梅收到款项后立即将该款取出,并未返还至刘某的账户内,张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杨辉娟、欧雪梅与刘某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将该款返还给刘某的可能性。因此,张某认为刘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73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伍君芳
人民陪审员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解坤
法官助理张依
书记员某玲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