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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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临高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琼9024民初25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9024民初25号

原告:符某,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委托代理人:谢世荣,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高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与被告袁某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但婚后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于2014年8月份始分居生活。2019年4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琼9024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双方仍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没有应诉要求与原告和好,双方均无和好的意愿和愿望,可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婚生女儿袁梦怡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袁祖权由被告自行抚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且原、被告经济条件均有限,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符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袁梦怡由原告符某自行抚养,婚生儿子袁祖权由被告袁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黄春花撰稿:黄春花校对:孙发斌印刷:韩雪影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3日印制
(共印8份)
{文书日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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