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艾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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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云0103民初1872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03民初1872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艾某1,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艳娟,系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婷,系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及离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婚生子艾某2判归谁?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子艾某2,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虽然原告经济条件较被告经济条件更优,但物质条件并非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还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可否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纯净丰富的成长环境。综合原告的家庭及成长环境、吸毒前科、未成年子女为男孩等因素,本院认为,本案中,未成年子女随父生活并由祖母帮助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综合上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未成年子女艾某2判归被告抚养。对于抚养费问题,虽然被告提出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但综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具体费用及原、被告的工作、收入情况,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并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确认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3日前支付,直至婚生子女均年满十八周岁。期间,原告有探视未成年子女艾某2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协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4、7、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艾某2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3日前支付,直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子女探视权:原告有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协商;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江丽
书记员颜青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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