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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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96民终195号

案  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96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4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升龙城**。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康,男,住济源市升龙城****楼****。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康,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住济源市升龙城**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东,男,系原某丈夫。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位于济源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的房屋,建成于张伟敏和马某结婚前,但张伟敏、马某在婚后对该房屋进行翻修,并且××5年12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伟敏,张伟敏对本案诉争房屋享有份额,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张伟敏所占份额为20%,并无不当。张某、李某、马某、张义康作为张伟敏的继承人,在诉讼中虽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其四人在一二审诉讼期间陈述,本案所涉房屋系张某和李某所有,不是张伟敏的财产,且张伟敏也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不享有20%的份额,根据其四人在一二审诉讼期间的陈述意见,其四人所称的遗产显然不包括本案涉及的位于济源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套,因此不能认定张某、李某、马某、张义康未继承张伟敏的该处遗产,其四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张某、李某、马某、张义康在继承××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宅基地房屋的20%份额内偿还原某8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张某、李某、马某、张义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张某、李某、马某、张义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秋坪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张二鑫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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