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白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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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1民终1587号

案  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系二被上诉人长女),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南河渡村西沟**。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月14日王楠去世,继承开始。原告要求分割王楠去世前,王楠农业银行尾号为9679银行卡上的存款的请求,因继承尚未开始,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住院花费数额远远超出其收入,在王楠去世后,其农业银行尾号为9679的银行卡上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24日转入的款项共计44799.2元均系医院退还的医保报销款,这一部分款项系二被告先期为王楠支付的医疗费,非王楠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王楠遗产,该部分款项原告不得分割和继承。王楠去世时其农业银行尾号为9679的银行卡上账户余额为109163.7元,二被告用该余额支付丧葬费18600元、偿还王楠广发银行信用卡欠款13565.51元、支付房贷3900元的行为并无不当;××住院花费医疗费数额巨大,二被告支取王楠农业银行上的钱尚不足以偿还王楠看病借款;退一步讲,××借款后仍有余款,因原告在××后期至去世、办理后事,原告均不曾照顾、参与,对王楠遗产原告应少分或不分,鉴于原告与王楠在郑州市××区货栈街××楼××室的房屋原告已继承,故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王楠生前对王楠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与王楠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在王楠生前多次与王楠商讨离婚事宜,且上诉人于2015年1月3日通过其微信发给王楠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故其在2015年1月14日王楠去世后要求分割王楠名下存款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应,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张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德军
书记员王子理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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