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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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722民初237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722民初237号

原告;孙某1,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认为,孙某1与赵某自愿经协议离婚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合法有效,赵某应按照协议履行给付共同财产分割款的义务。赵某没有在离婚后为孙某1偿还债务,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共同债务应当扺扣离婚财产分割款,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对孙某1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支付孙某1财产分割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绍初
法官助理李正芳
书记员冯旭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