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向华与曹乐骞、霍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例512字数 721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0404民初262号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04民初262号

原告:唐向华,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阳,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乐骞,女,200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法定代理人:霍某(系原告之母),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告:霍某,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本院认为,霍某与曹乐骞的父亲曹玉文于2007年3月27日离婚,而常州市钟楼区绿园16栋丁单元602室的房屋为被告于2017年购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原被告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需曹玉文同意。两被告可径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某、曹乐骞与原告唐向华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9与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霍某、曹乐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配合原告唐向华办理常州市钟楼区绿园16栋丁单元602室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元(原告已预交3275元),由原告唐向华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诸天舒
法官助理刘建军
书记员邹燕艳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