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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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豫1328民初5584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28民初5584号

原告:关某,男,1991年11月29日生
诉讼委托代理人:秦晓征,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女,1993年11月4日生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生气,且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关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基石
审判员刘永晓
人民陪审员邵雨
书记员李承飞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