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1与翟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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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粤0105民初30721号

案  由:抚养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5民初30721号

原告:翟某1,女,201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玲,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2,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与黄某的婚生女儿,被告与黄某均负有对原告的抚养义务。被告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离婚协议》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提起,《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支付该月抚养费1500元,故被告应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元抚养费共计21000元,被告拖欠无理,其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抚养费21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某2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10日内向原告翟某1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抚养费21000元;
二、被告翟某2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翟某1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翟某1年满18周岁时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翟某2负担。被告翟某2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文超
人民陪审员梁春兰
人民陪审员卢洁如
法官助理黄天俊
书记员冯芷晴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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