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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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民终1445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女,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廖某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法院通过审核廖某证据的证明力,结合廖某的当庭陈述,对本案进行综合判断。《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诚实履行。陈某逾期未向廖某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廖某要求陈某从2019年7月起至2024年8月止每月向廖某支付3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陈某是否需要返还购车款项的问题。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案外人,廖某提交的支付证明没有载明收款人,无法确定是用于购车,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将拟给予廖某的礼金用于购车,故对廖某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的费用。廖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婚前廖某购买了价值18422.46元的用品用于家庭生活,并由陈某继续占有使用,现廖某要求陈某返还出资款项,予以支持。廖某主张的2018年9月14日购买沙发费用2599元,因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支出,廖某要求陈某返还该笔借款,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廖某、陈某对廖某主张的由陈某返还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款项18422.46元,及陈某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廖某款项的判决,没有异议,一法院认定事实准确,处理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双方争议的是否返还购车款项问题,本院发表评析意见如下:
据查实,廖某、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30日登记离婚。廖某主张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出资110300元用于购买粤R×××**小汽车,登记在案外人陈某父亲名下,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项,陈某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廖某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其转账给陈某的表姐夫,但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款项用途,且粤R×××**小汽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廖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清晰,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上诉人廖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黄咏梅
审判员徐俏伶
书记员秦黄铁
李永君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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