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珍、陈寅与杨2、杨某1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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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沪02民终208号

案  由:共有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珍,女,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寅,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2,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201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杨2(系杨某1之父),同被上诉人杨2。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宁,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锡,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惠娟,女,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天恩,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审被告:王玮,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一审审理中,杨天珍和陈寅认为杨2已经分得经济适用住房,丧失同住人资格,杨天锡、楼惠娟、杨静表示杨2同住人资格由法院认定,如杨2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杨天锡、楼惠娟、杨静的诉请调整为租金由杨天锡、楼惠娟、杨静和有资格分配租金的人平均分配,杨天锡、楼惠娟、杨静要求分得其中三份。
一审审理中,杨天锡、楼惠娟、杨静表示起诉的诉请基于共有租金的法律关系,并不包含杨德章应得租金的继承关系。
本院认为,尽管对于一审判决论述的杨天锡、楼惠娟、杨静、杨2、杨某1在系争房屋内仍属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益的观点,本院予以认同,然而,该居住权益是基于公有房屋所具有的保障居住的性质所作的解释,是承租人、同住人相对于房屋出租人所具有的权利,并不当然等同于同住人可向承租人主张此种权利。实际上,现实中不乏因公有房屋居住面积过小或家庭矛盾等原因,同住人不得不在外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情形,这多半是因各方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为亲情着想而产生的对权利的相互让渡。本案中,各方所争议的是系争房屋原承租人杨德章在世时所产生的租金是否应当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分析,需要注意以下方面:其一,尽管公有房屋承租权的取得体现了国家对于某一家庭的居住安置,但是,仍然不可否认,该类房屋承租权利的取得主要还是体现受配当时家庭主要劳动力对社会的贡献,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各方的陈述来看,杨德章作为父亲及承租人当然享有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支配权是获得各方一致认可的;其二,系争房屋早在2006年就开始处于出租状态,杨静、杨2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杨天锡、楼惠娟至2009年户口才迁入房屋,在杨德章生前长达11年的时间内,杨天锡、楼惠娟、杨静、杨2均未对杨德章出租房屋提出异议,亦未主张分割租金;其三,杨德章与杨天锡、楼惠娟、杨静、杨2、杨某1的关系不仅仅限于本案的承租人与同住人关系,还同时存在父子、祖孙等特殊身份关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受到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比方说孝道。因此,不能排除杨天锡、楼惠娟、杨静、杨2、杨某1在杨德章在世时以放弃对系争房屋的权利主张来弥补对杨德章其他应尽之义务。因此,尽管杨天锡、楼惠娟、杨静、杨2、杨某1仍然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但因在杨德章生前多年并未就房屋出租提出异议亦未主张分割租金,故应视为各方已就杨德章出租房屋并自行赚取租金予以认同。现杨天锡、楼惠娟、杨静、杨2、杨某1要求分得2017年5月22日之前出租系争房屋所得的租金,本院难以支持。至于杨天珍代杨德章收取租金后有无全部交还杨德章、有无为杨德章支付日常开销以及其他花费,仅涉及杨德章是否尚余有租金遗产以及遗产多少的问题,并不在本案共有纠纷审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杨天珍、陈寅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判决存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06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天锡、楼惠娟、杨静、杨2、杨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99.20元,由杨天锡、楼惠娟、杨静共同负担人民币11,962,由杨2负担人民币5,461.20元,由杨某1负担人民币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42.60元,由杨天锡、楼惠娟、杨静共同负担人民币10,928.30元,由杨2负担人民币3,71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石俏伟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熊燕
审判员王江峰
书记员董佳欣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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