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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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鲁1702民初558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702民初558号

原告:赵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邢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婚后被告因生活需要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无固定生活来源,亦无居所,应视为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与适当的经济扶助,以支付20000元生活扶助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被告邢某离婚。
二、被告邢某婚前财产:6组合立厨、沙发各一套、海尔电脑、洗衣机各一台、电脑桌一个、床一张、餐桌一个、被子12床、床单、毛毯若干条归被告邢某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商品鞋6箱,其中3箱归被告邢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10000元由被告邢某负责偿还,原告赵某支付被告邢某5000元。
三、原告赵某支付被告邢某经济扶助费20000元。上述第二、三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丛培臣
书记员程向东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