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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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民终87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彬,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泉,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林,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涉案的《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均经江某签字并公证,内容合法有效,对江某和黄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江某上诉称其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是建立在黄某所生的小儿子是其亲生的基础上,但纵观《离婚协议书》,双方均仅提及婚生女儿的抚养、探望和房产继承问题,并未对黄某当时怀有的孩子约定任何权利义务,现江某以两份协议均无提及的孩子非其亲生为由推翻协议内容,并上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产权,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江某上诉表示黄某一直拒绝其探望小儿子,故其迟迟未能发现与小儿子无亲子关系,黄某答辩称江某在离婚时就已经知晓黄某腹中胎儿并非其亲生,对此本院认为,江某陈述其与女儿每年都有见面,难以理解的是跟另一其自称为小儿子的孩子却十多年未见一面,在其所称的探视被阻拦的情况下,多年未有采取任何合法措施,且事实上江某也未能举证其对该孩子履行了任何抚养教育的义务,故江某之主张显然于情理法都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江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海仪
审判员黄咏梅
审判员黄文劲
书记员张雅慧
陈秋莹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