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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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5民初476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6

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5民初476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霞,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后生育有两个孩子,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建
书记员张鑫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