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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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830民初2876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6

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30民初2876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利,盱眙县旧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系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其购买的黄金手镯,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曹某返还原告王某2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手镯折价款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53元,被告曹某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号:6232636100122239547)。

审判长孙智勇
人民陪审员梁万标
人民陪审员温福俊
书记员李永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