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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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黄陵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陕0632民初108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0

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32民初108号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孟卓,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再婚,但自2004年结婚至今已有16年之久,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身患疾病,被告亦愿意照顾原告,坚决要求和好不愿离婚,作为原告也应顾念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交流,力争消除隔阂,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分居事实,且被告对双方已分居事实并不认可,故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娅鸽
法官助理古丽娜
书记员王羽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