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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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云2523民初60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7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2523民初60号

原告熊某,女,1982年10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屏边县,住屏边县。
被告田某,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屏边县。

本院认为: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本案原熊某仙与被田某文自小相识,经自由恋爱后共同组成家庭17年之久,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当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家庭完整。原告应当以家庭为重,努力加强与被告的感情沟通,被告也应理解原告的良好愿望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相互给予更多的关心、爱护,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综上所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其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熊某仙与被田某文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熊某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斌
书记员杜梦娇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