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与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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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822民初399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7

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822民初399号

原告:向某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某某按照风俗习惯因订婚向被告龚某某给付了彩礼,购买了四金(手镯、钻戒、金项链、耳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龚某某对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接受的彩礼应当返还给原告向某某。对返还具体金额确定如下:返还彩礼礼金40000元;四金中的铂金戒指、黄金戒指及黄金耳环返还原物;手镯和项链双方均同意按8500元折价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对女方嫁妆按6000元抵扣,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向某某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向某某返还彩礼礼金40000元,金手镯、金项链按8500元折价返还,抵扣被告龚某某的嫁妆折价6000元,共计返还42500元;
二、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向某某返还铂金戒指一个(已当庭返还)、黄金戒指一个及黄金耳环一对;
三、驳回原告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向某某负担400元,被告龚某某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军
法官助理龙昕秀
书记员聂天飞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