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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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京0106民初32410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2410号

原告:王某,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十五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富(原告王某之父),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珠,北京谦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第十四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梅,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双方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持异议。现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诉争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综合考虑诉争房屋来源、房屋登记及使用情况,参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被告要求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付原告一半折价补偿款。被告主张其对房屋贡献较大、房屋评估价值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被告主张原告应当少分,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补偿款1431500元;
三、原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上述房屋交予被告张某。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5元,由王某负担6732.5元(已交纳)、张某负担67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9700元,由王某负担4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张某给付),由张某负担485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莹
人民陪审员刘梅
人民陪审员刘媛
书记员张燕
李乔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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