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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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891民初971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91民初971号

原告:陈某,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11月29日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所包含的赠与协议、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可以确认张某某将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秀锦村九组××号房屋(三间瓦房及一间厨房)赠与原、被告所有,该房屋系张某某一人自建,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对于上述房产各享有50%份额。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该房屋应由其一人所有,经审查,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赠与协议无效,经审查,被告该主张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陈某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徐庄村三组××号(现更名为广州路办事处秀锦村九组××号)房屋(三间瓦房、一间厨房)具有50%份额。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5)。

审判长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姜娟
人民陪审员张晓军
法官助理杨淑瑶
书记员李禹萱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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