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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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临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1民初509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1民初509号

原告:闵某,女,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娘住和政县。
被告:马某,男,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已且生育孩子,现孩子尚年幼,正是需要父母双方照顾的时候,夫妻本应同心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双方应静下心来,彼此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积极与对方交流和沟通,夫妻和好是大有希望的。离婚并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原告在与被告分居几天后就提出离婚,其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永芳
书记员张梅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