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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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511民初6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11民初6号

原告:李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在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86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顺华
代理书记员刘悦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