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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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川1322民初259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22民初259号

原告:陈某,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涛,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两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载明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但双方第一次离婚后又复婚,在第二次离婚时再次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处理,应以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为准,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购房按揭款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被告李某应协助原告李强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效;
二、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13字第××号)及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71)归原告陈某所有,前述两套房屋的按揭款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松柏
书记员曹勇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