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1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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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0404民初27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04民初27号

原告:贾某1,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姜某,女,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岚,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时上述集资款已经汇入被告名下,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在询问财产如何处理时,原告称房子归其所有,车子归被告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568000元,且调解书明确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各自名下的有价证券及存款归各自所有。”现原告主张要求分割70000元集资款及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诸天舒
法官助理刘建军
书记员陈璐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