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与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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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高安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赣0983民初924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983民初924号

原告:熊某,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舒龙,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梁某1,男,1989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年××月登记结婚至2019年6月分居已有7年之久,双方应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更应珍惜婚姻家庭,两个小孩正值幼年,需要父母双方更多的关怀呵护。原被告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该多沟通,互让互谅,共同经营好婚姻。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梁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少华
书记员余佳琪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