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例493字数 474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临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1民初307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1民初307号

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93年8月5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8月15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吵架,原告于2019年6月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但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
二、女孩马伊琳由原告马某1抚养,孩子抚养费自负;
三、原告马某1给付被告马某2经济帮助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进良
书记员魏孔霞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