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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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181民初1750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81民初1750号

原告:汤某,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钟某,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本院认为,汤某、钟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能够正视存在的问题,以家庭建设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诉讼中,汤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汤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汤某要求与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园园
书记员张箫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