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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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722民初692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22民初692号

原告陈某1,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碧薇,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本院认为,作为夫妻,本应相互照顾、相互关心、互尽义务,但本案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9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二人仍未和好,结合本院对程某的父亲程红军的询问情况,能够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1与被告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占军
书记员侯通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