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3民初626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62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二人虽因琐事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红光
书记员柴丽娅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