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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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3民初626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62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二人虽因琐事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红光
书记员柴丽娅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