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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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3民初536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536号

原告:王某1,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王某2,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二人长期分居生活致使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二次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其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益子女的健康成长,其子女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抚养子女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育女儿王某3由原告王某1抚养,被告王某2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红光
书记员柴丽娅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