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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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民终47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李某1、黄某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李某1提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该协议书已经本院5867号案生效民事判决审查确认其合法有效,非本案审查范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审查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某1提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涉及的1806房如何处理问题。李某1上诉主张1806房归其一人所有,黄某无权分割,黄某辩称对1806房产权归李某1所有没有异议,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分割一半。对此本院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除对涉案的1806房处理问题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处理了另外两处房产,从约定内容上看,对该两处房产产权及收益均进行明确的分割,而对1806房约定表述为:“天河房(即诉争1806房),房产证的权属人为李某1,1997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购买。2002年8月28日黄某把房产所有权给予李某1”,该约定虽未显示如何分割,但根据该协议书对离婚财产分割整体的约定,及1806房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有理由相信,既然对1806房未约定如何分割,应视为不再分割,即1806房产权归李某1所有,李某1无需支付黄某房产分割补偿款,李某1该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1806房产权为李某1所有,清晰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但确定黄某、李某1占有该房产份额一人一半,分割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1806房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李某1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9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9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位于: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归李某1所有d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沙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黄咏梅
审判员徐俏伶
书记员郭学敬
李永君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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