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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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3民初49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1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49号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某隆),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男,系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被告长期无音信,原告申请本院宣告被告崔某失踪后,被告仍无音信,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建军
审判员杜红光
审判员李广真
书记员柴丽娅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