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廖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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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衡,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林,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廖某与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双方偶有同居。徐某分别于2016年5月14日、6月28日向广州永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宝公司)支付共计10万元,用于购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朱村街亚星路xx号1幢702房(以下简称702房),廖某于2016年6月28日亦向永宝公司支付702267.5元购房款。后徐某于2018年3月8日办理了702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并由其居住使用。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廖某因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其间徐某亦有到医院看望廖某。廖某出院后,希望双方继续交往,但遭到徐某拒绝,故廖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徐某返还廖某已支付的购房款702267.5元及利息。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通话录音摘录如下:2019年6月2日,廖某称:“反正我买那个房子,买的,我们两个老了都是有的用的,现在买了不到三年,装修不到一年,我生病了,就和我拜拜了。”徐某称:“我告诉你,我和你说的很明白。我觉得你生病有什么影响。是你的家人不同意、不支持,你叫我怎么办?你叫我拿命?你是不是认为我死了,你就放心了是不是?”……廖某称:“不管怎么说吧,反正你要走,你就把买房的钱,装修的钱一块还给我。”徐某回应廖某称:“我把命给你。”……徐某称:“我把命给你就行了。反正我已经和你认识这么多年,我已经从骨头缝里就是喜欢你,结果搞成这样子。我现在命都快没了,你别看我现在还有一口气。”廖某回应徐某称:“你以前喜欢我,你现在讨厌我,那有什么好说。”徐某又称:“我没有讨厌过你,我是讨厌你处理事情不站我这边。”2019年6月3日,廖某称:“那肯定的。我为什么给70万,你买房子,你最清楚,咱们不是说明长期在一块的,那肯定不会给的。”徐某称:“我说了,这个事情不怪我,是你那边的事情。你解决好,你不能怪我,你明白没有?”廖某称:“明不明白,都是这个道理。你现在如果是愿意在一起,那这个房子你可以要,不愿意在一起,那么对不起,这个房绝对不给你的。平常的生活费,那都给你,没问题。但这房子,买房、装修这个钱你就还给我,也是很应该的。因为,买房牵扯两三年的,装修完也就一年。”……廖某称:“不用命,房子就抵押或者拍卖,也可以给回来,那没问题的。如果你是骗我高兴,那没有用。如果你不回来,就把钱给回来;你回来了,那就算了。这很应该的。”徐某回应廖某称:“你出尔反尔,作为一个男人,你出尔反尔,最没意思,知道吧。”……廖某称:“……那我就告诉你,买房的事,我确实没有说买给你用。买给你用可以啊,但是咱们要在一起啊,结婚才能在一起,那给你没问题。结婚那是一家人。但是没结婚,房子刚刚到手,装修刚刚完,你就因为这个、那个,因为我的病,还说我没告诉你。其实我头次中风谁都知道,我都到处说的,我从来没隐瞒的。”徐某回应廖某称:“那我怎么不知道呢?”……徐某称:“……我说你,你要把事情搞清楚,不要总这么拖着,这么拖着不是办法。你搞清楚没有啊。你自己说。去年我是不是和你说过,我说你老这样,怎么搞?”……廖某称:“那70万买的房子。”徐某回应廖某称:“你现在不要和我说这个。”廖某又称:“我买房子就是为了结婚。”徐某无回应。
谈话录音摘录如下:徐某称:“……这样拖下去不是办法,我也和他说了。他上次也同意分开。为什么现在又找你呢?”……廖某2问徐某:“你们是一五年什么时候认识的,还是一六年?”徐某回答称:“一三年。”……徐某称:“那时候我已经交了定金,后来那个定金也退不了,交了定金一般是不退的。后来那个销售和我说,如果你再不过来的话,你的定金就没有了。后来他才没办法。他本来也是不想去的,也是那段时间,也很纠结不想去。后来我说你自己考虑吧。如果说你不愿意帮的话,那也没关系,这个钱我丢了就丢了,丢了钱我就买个教训。他可能是着这话也说出来了,才会帮我。不是他自愿的,要对我负责的状态,但是,我只不过不揭穿他。揭穿他干嘛,搞得大家伤和气。所以说,我上次也和他说过:如果你真正的喜欢我,不是这样做的。骗了这么久,真的把我害苦了。可能在你们眼里,他怎么帮了我,实际上我是有点冤的。”……徐某又称:“有些事情都是有缘由的,比如说他身体出现状况,他十年前中过一次风。他都没说,他都隐瞒。他这一次中风,(听不清),他说他十年前就中过一次风,这是第二次。我问他,你以前中过风为什么不说。他没吭声(听不清)。”“他以前提过,他一直拖。刚开始说结婚在两年后,现在五年了。都没有提这些事。他一直拖,他当着我说的,和当着他家人说的是完全不一样的。”……廖某称:“我不想说了。什么不说,那70万买房的,你总是跑不掉吧。十几万装修的。”徐某回应廖某称:“你想怎么样?”廖某称:“要回来啊。”徐某回应廖某称:“那我就和你走法律程序,你要这样我就和你走法律程序,这个事情我早就问过律师。”……徐某称:“你要和我说这样的事情,我就真的无语了。你自己同意给我,你现在还想要回来,你把这杯水泼出去,你还能收回来么?”……徐某称:“到现在你还不承认你错在哪?你的责任在哪?我是女的,我需要尊严,你给我尊严没有?我以前就说了,我不想做备胎。我不是你想象中的那么有耐心,等你十年、二十年。”
对于以上通话录音及谈话录音,徐某质证称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该录音的时间与廖某赠与徐某70万元相隔三年之久,廖某不能将赠与和附加的条件合在一起成为附义务的赠与;谈话录音中廖某2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他是证人应出庭作证,因为廖某2与廖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徐某没有必要将与廖某的私人事情告诉给廖某2,并且跟廖某2的沟通都不是徐某的真实意思,只是顾及廖某和徐某异性朋友之间的面子,录音的内容全部不是徐某的真实意思表达,与本案的事实完全不符;从录音中可以看出徐某发现廖某与其前妻关系不正常,怀疑双方有夫妻关系,但是廖某一直否定,欺骗徐某与廖某保持异性朋友关系。
徐某则主张双方并非恋爱关系,而是基于生理需求发生性关系的异性朋友,双方从来没有感情,也谈不上感情有问题;在廖某出院后,徐某发现廖某与前妻陆某已复婚并共同生活,而廖某仍继续要求与徐某保持异性朋友关系,并将廖某给徐某70万元购房的事告诉陆某,陆某就要求徐某向廖某的侄女偿还80万元,且廖某的女儿也要求徐某不要再与廖某交往,所以徐某基于对廖某的健康和家庭负责,不再与廖某保持异性朋友关系。徐某就其主张提交了廖某与陆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廖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廖某在认识徐某时就将其家庭情况告知徐某,廖某是在2018年12月19日与陆某登记结婚,原因是廖某名下没有指标购买房产,登记结婚仅是为取得购房指标,后廖某已再次与陆某离婚,该事实徐某也是清楚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在廖某与陆某登记结婚前,徐某就不同意与廖某继续生活、登记结婚。
另查明,在双方交往期间,廖某通过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徐某缴纳了2016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庭审中,徐某确认双方并未签订过关于702267.5元购房款的赠与合同或具有赠与内容的协议,但认为赠与是单务合同,交付是现实的交付,这就表明廖某的赠与是没有附属义务的。对于双方的婚姻状况,双方均确认在认识之前各有一段婚姻,但认识时均已离婚,现双方均为未婚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廖某赠与徐某的购房款的性质是什么?二、廖某要求徐某返还购房款702267.5元及利息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双方均确认在认识时双方均为未婚状态,且在交往过程中有同居行为。另,根据通话记录和录音记录中双方的表述,廖某多次表示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徐某交往,徐某亦称“我没有讨厌过你,我是讨厌你处理事情不站我这边。”、“我觉得你生病有什么影响。是你的家人不同意、不支持,你叫我怎么办?”、“我不想做备胎。我不是你想象中的那么有耐心,等你十年、二十年。”、“我说你,你要把事情搞清楚,不要总这么拖着,这么拖着不是办法。你搞清楚没有啊。”此外,廖某在双方交往期间还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综上,双方在交往期间,关系极为亲密,且具备感情基础,符合生活常识中对于恋爱关系的认定,双方亦有结婚的共同意愿,仅因为交往期间,廖某家人的干预以及生病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并最终恋爱关系破裂。故认定双方在交往期间存在恋爱关系。徐某辩称双方仅为基于生理需要发生性关系的异性朋友,没有感情,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如果双方仅为普通的异性朋友关系,廖某不可能代徐某支付多达702267.5元的购房款。故对于徐某该抗辩,不予采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以及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廖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财产权利亦已发生转移,故廖某的赠与行为并不符合附条件的赠与。对廖某主张其对徐某的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现条件未成就,故赠与未生效,不予采纳。廖某为徐某出资购房时双方正处于恋爱阶段,故廖某对徐某赠与购房款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廖某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应当充分考量双方的恋人关系,故该赠与显然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综上,认定廖某赠与徐某的购房款性质为婚约财产。所谓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意愿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通常包括彩礼和嫁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廖某为徐某支付购房款的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性赠与,故本案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徐某主动提出与廖某不再交往,明确表示双方再无结婚的可能,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徐某缺乏受领赠与利益的正当性,徐某应当返还廖某赠与的购房款702267.5元。对于廖某请求徐某支付购房款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廖某所支付的702房购房款702267.5元的性质问题,本院对此分析认为,一、廖某所支付的购房款702267.5元并非彩礼。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财物。本案中,首先,廖某于2016年6月28日支付购房款,此前此后双方关系较好,偶尔共同居住,但之后的两年多时间(截至2018年10月双方结束交往关系)双方并无登记结婚。甚至,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廖某与徐某曾共同商讨过订婚、结婚事宜,故彩礼一说并无凭据。其次,关于2019年5月30日的录音问题。在录音中,仅有廖某称“买房是为了结婚”,徐某并无就此作出回应,且该录音时间是在本案起诉后,而徐某在本案中一直坚持双方并无结婚的目的,故不能据此认定廖某支付购房款时双方具有结婚的共同意愿。最后,廖某在与徐某结束交往关系后两个月—2018年12月19日即与前妻复婚,可进一步证实廖某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与徐某交往。廖某称其与前妻复婚是为了获得购房指标,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况且,702267.5元既非依彩礼习俗交予徐某(或其亲人),亦非常见的彩礼金额。综上,一审法院将廖某支付的购房款702267.5元认定为彩礼,定性不当,导致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当,故本院予以纠正。徐某上诉称该笔款项并非彩礼,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二、徐某无需返还廖某所支付的购房款702267.5元。廖某与徐某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徐某在二审庭询时称:“2018年10-11月,我们就结束交往关系了。”廖某则称:“双方偶尔会住在一起。”可见双方认识后便开始交往,偶尔同居,确为男女朋友关系。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之间互赠财物,或互相资助大额支出,实属正常现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类似赠与财物(或资助)行为,应属赠与法律关系。本案中,廖某支付购房款702267.5元的行为,符合一般民事主体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且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该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的,现廖某要求徐某返还该笔购房款702267.5元,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徐某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822元,二审受理费10822元,均由廖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g

审判长黄文劲
审判员苗玉红
审判员彭国强
书记员蔡晓静
张静云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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