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实务研究1,062字数 685阅读模式

   核心内容: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