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例指导制度有望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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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平
原告王某去年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

  尽管王某与蒋某结婚已有30年,但王某说,她这30年都是在打骂声中度过的。现在子女都已成家,她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基于的事实是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担任本案独任审判员的朱朝阳法官在审阅案件材料时发现,原告提出的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仅有本人陈述,而原告提供的证人因惧怕被告报复不愿作证。

 

  这种现象在离婚诉讼中普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此类案件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并无不当。

 

  但朱朝阳法官在本案中“超越”职权主动与证人沟通,收集了一系列证人证言和物证,最终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判决当事人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一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今年年初,这一案件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成为基层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参考。

 

  基层人民法院:试点实行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书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司法水平,总结交流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促进审判理论研究,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曹守晔说,比如,贯彻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与司法干预的程度、司法干预与多元化解的综合运用、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诉讼期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女性受害人离婚后贫困化问题、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等。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机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担着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以案例研究成果服务审判实务的重任。

 

  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决定:借鉴国外法院的通行做法,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和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为法官编写《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科学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同时,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经验,以便条件成熟时制定有关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

 

  2007年8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开始编写该指南。经9个基层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研讨和反复论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和民一庭审阅,并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08年5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发各地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像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诉蒋某离婚案一样,家庭暴力的认定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因为立法缺乏明确的界定,还在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婚姻案件中如果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有时就难以照顾到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曹守晔分析。

 

  对此,《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发展的特点,适当调整、矫正和部分转移举证责任,对证据和家庭暴力的认定作出了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据了解,试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采用该指南的证据采信理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采纳双方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强化法院依职权取证等特殊证据规则。根据这些证据规则认定的一些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至今未出现一例上诉现象。

 

  如今,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已经由两个省级法院和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转换为指导性文件。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意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暂行规定》等。

 

  这些指导性文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将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类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

 

  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是试点法院根据《指南》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据了解,自2008年8月以来,有3个基层人民法院已发出了7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评价。”曹守晔说。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人身保护裁定规定

 

  近年来,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清林等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适用人身保护裁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柯锦华等8位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也提出了类似建议。

 

  这些建议认为,目前针对家庭暴力,以人民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升级,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保护令以其迅速、简便、执行力强等特点在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鉴于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适用人身保护裁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便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执法,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代表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主要应解决人身保护裁定的定义、申请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特殊的证据规则以及裁定的执行程序等问题。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人身保护裁定的定义,包括裁定的一般定义和具体内容;关于申请的程序,包括申请人的范围、申请的形式、时间和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证据和证明,包括证据的可采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证明标准;关于法院的审理和裁定,包括法院的审理程序、裁定的作出和送达以及人身保护裁定的效力和对裁定不服的救济;关于裁定的执行和施暴人违反裁定的后果。

 

  全国人大代表还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办理工作。今年全国“两会”刚刚结束,3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就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两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会&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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