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维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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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必须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权制度。目前我国《婚姻法》对约定财产权制规定笼统,不便操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过宽;没有设立法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等。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立法上应健全夫妻约定财产权的相关法规,在约定的时间、标的、内容、程序、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应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增设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如夫妻个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以保证农村妇女的个人财产权;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赔偿金、津贴奖励以及其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个人财产应列为个人特有财产。

  2.各种司法部门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派出庭应本着保护无过错女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派出庭要及时立案审理,依据《民事通则》、《婚姻法》等有关法规作出裁决,让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

  3.社会各方面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农村妇女夫妻财产权的维护工作。农村基层有关政府部门、机关应大力宣传夫妻财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夫妻财产权;各级妇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信访工作,提高农村群众对约定财产权制度的认识;农村地方法律服务中心应帮助农村妇女加强自我维权意识,为她们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她们的合法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