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321民初2114号
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你。住所地:台安县。
被告:毛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邢爽
书记员郑雪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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