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12月5日法律文书109字数 201阅读模式 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1914号 原告:吕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吕某负担。 审判员阚东广 书记员杨新月 2020-11-05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cfccw.cn/11021.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