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6152号
原告:夏某,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杨青青,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夏某负担。
审判员杨志敏
法官助理刘小亮
书记员陈佳佳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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