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1民初1657号
原告:曹某,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徐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张红雨
书记员赵远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