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6执117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26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苗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4月6日出生,苗族。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舒杰
审判员谢钧
审判员江小军
法官助理潘和贵
书记员李楠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