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7月15日真实案例157字数 176阅读模式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52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朱某,男,汉族,1994年4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耿红建 人民陪审员何坚 人民陪审员金栋颖 书记员朱文金 2020-06-19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cfccw.cn/10400.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