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8民初2077号
原告:曹某,女,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潘应康
书记员田茂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