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7月11日真实案例54字数 229阅读模式 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7民初1344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夏津县华夏**。 被告:管某,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于被告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王蒙 书记员李璐璐 2020-06-23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cfccw.cn/10394.html 复制链接